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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20篇)

发布时间:2024-10-21 18:26:50

存款保险制度(第1篇)

  一、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存款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20xx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对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已经作了长时间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存款保险的性质和范围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第二条)。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第四条)。

  三、最高偿付限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xx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第一款)。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第十八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此外,为了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还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第六条)、保险费率的确定(第九条)、存款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的追偿权(第五条第三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作了规定。

存款保险制度(第2篇)

  从存款体制来看,德国的存款保险体制属于分散体制。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两部分构成。为了避免政府干预的发生,德国商业银行各自制订了存款保险方案,自行经营和管理各自的存款保险体系,不同银行实行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投保方式方面,在德国参加商业银行保护系统是自愿的,要求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对外国银行在德国的分支机构则要求更严。从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看,德国存款保险的对象不仅是本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在保险费率和受保限额上,官方的保险费率为0.03%,但是可以加倍。赔偿方式为全额保险,但是每个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当于其开户银行自有资本30%的赔偿额。

  日本存款保险体制属于集中体制,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对国家大部分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进行保险。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是由政府和私人合资建立的,即由官方和民间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日本对存贷机构的存款实行的是强制保险,所有的私人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而从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看,其保险对象只限于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从保险费率和受保限额上看,日本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的保险费率都按统一费率收取,直到2000-2005年的第三次改革,多次适时调整了存款保险费率。在2000年之前,赔偿一直实行限额赔偿,2000年,日本完成了由限额保险制向全额保险制的转化。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难点。

  首先,中国的经济体制以及我国的金融市场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关系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在金融领域表现得异常突出,而且构成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一个关键的体制性障碍。另外,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欠发达,金融产品单一,流动性差,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人们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也不强,此时在中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无法对投保银行实施有力的监督,且由于金融工具的缺乏致使其获得利润的途径减少,从而导致违规经营或者国内资金外流的情况发生。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存在问题。中国若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为了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选择强制保险方式,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类存款保险机构都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但是中国有许多中小金融机构银行性质不明确,或者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甚至存在许多不良资产,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受政府的干预较大,其是否是银行性质就很难界定。将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会使存款保险机构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承担很大的风险。但是如果不吸纳这些机构进来,又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强制保险的意义,违背公平,因此这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最后,中国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从以上几个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要有完善的立法体系来保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应先通过立法来确定投保方式、保险范围、存款保险限额、保险费率等。中国的法律建设总是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总是在重复“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并且存在很多缺陷,法律建设不全面,因此一定要先打好法律基础,建立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以此来保障制度的合理运行。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设计思考

  本文结合以上几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针对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缺陷及在中国实施所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设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中国应建立一家“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并从各个方面加以完善。

  1中国存款保险的体制

  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中国存款保险应该实行集中体制,也就是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即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权高度集中在这一家机构,面对所有保险对象进行保险。这种体制不仅有利于管理和监督,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对投保人进行保险,在遇到金融风险时,可以更好地应对,从而维护金融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

  2中国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

  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3类,分别为由政府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当局与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自己组织的存款保险机构。上述3个国家就分别实行不同的组织形式。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实行第二种形式,即政府当局和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中国如果单纯靠政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势必给政府支出带来较大的压力,中国的财政资金也并不富裕,如果单纯靠金融机构自己出资建立,由于缺乏集中性和强制性,往往会削弱保险的力量。所以选择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是比较适合的选择。其性质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3中国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

  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分为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强制投保,因为自愿投保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中国也应实行强制投保。即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符合规定的投保对象包括外资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而对于本身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中小金融企业,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理与整合,再纳入投保对象的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运行,也可以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应对金融风险,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全面维护社会稳定。

  4中国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和对象

  中国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暂时应该只包括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以及银行同业存款。本币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外币存款数量较少,管理困难,而银行同业存款易发生重复保险,所以应不予保险。居民个人存款在中国金融机构存款中占有很大比例,代表了我国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利益,由于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易发生挤兑现象,所以对个人存款应予重点保护。中国存款保险的保险对象应该基本上包括所有在中国并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在中国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都应该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虽然一部分中小金融企业本身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但是其仍是中国银行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不能排除在保护之外,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可以先通过整合、并购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其自身问题,再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5中国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与管理

  中国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于4个部分:资本金、保费收入、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特别融资。资本金就是指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时所拥有的资金。保费收入是指存款保险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保险而收取的保险费用。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是指运用保险基金进行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特别融资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央行再贷款或者向国家财政借款。而这些资金应该存放在中央银行或是有担保的金融机构,以保证其安全性。

  6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保险限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确定保险赔付限额仍然应当将提高银行系统的社会信心、维护银行系统的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面,所以保险限额可以适当高一点,然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再适度调整保险限额。至于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鉴于我国金融机构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在建立的初期可以先选择统一费率,经过一定时间的调整,再逐步过渡为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

  7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

  针对中国法律体系不健全这一问题,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走先立法后成立机构的道路,打好法律基础。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中国应尽快出台以《存款保险条例》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加快相关金融法律环境的建设,加强对银行经营的监管,以立法的方式全方位服务于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第3篇)

20__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正式施行以来,兰州中心支行按照总行统一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履行存款保险管理职责,多项工作得到总行和地方政府肯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近5年,全省各方面反映积极正面,制度运行平稳,功能不断拓展,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稳步扩大存款保险保障范围

有效维护辖内银行体系稳定

依法办理投保手续。成立兰州中心支行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实施领导工作小组,稳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在甘实施,组织完成全省法人存款类金融机构投保手续办理,目前全省109家法人存款类机构已全部纳入存款保险保障范围,切实筑牢了区域金融安全网。截至20__年9月末,50万元存款保险保障限额能够为全省投保机构99.62%客户提供全额保障,给予了存款人充分保护,有效维护了中小银行和存款人的权益。

认真核定归集保费。定期做好保费交纳基数核算及相关报表审核把关工作,每半年核定应交纳保费数额,制发保费交纳通知书,督促投保机构按时足额交纳保费,切实履行投保机构责任义务。

全面加强风险差别费率管理

有效发挥风险约束作用

扎实开展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按季对全省114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央行评级,客观审慎评价法人机构经营及风险状况, 为准确核定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提供客观依据,对评级结果较差机构“一对一”强化沟通,督导加强问题整改,我省央行评级工作在全国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会上进行了经验交流。

持续加强现场核查。制定印发《20__-2021年甘肃省存款保险现场核查实施方案》,按照三年全覆盖原则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开展费率核定申报数据、保费缴纳基数真实性现场核查,督导投保机构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准确申报缴纳存款保险保费。

审慎核定适用费率。加强风险差别费率政策宣传和引导,全面收集并严格审核投保机构费率计算相关指标数据,结合红线指标、早期纠正调整情形等因素,客观准确核定全省法人投保机构适用费率,给予农村信用社费率优惠,引导投保机构审慎稳健经营,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政策正向激励和风险约束作用逐步显现。

切实加强风险早期纠正

督促投保机构审慎稳健经营

全面摸清风险底数。按季监测全省法人投保机构运行和风险状况,综合运用央行评级、存保核查、稳健性评估、现场调研等方式,全面掌握投保机构风险底数,视情况及时采取风险警示及约束措施,切实做到风险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

精准强化早期纠正。按照“一行一策”原则,实施问题投保机构名单制管理和专人监测制度,实时紧盯主要经营指标变化情况,及时下发早期纠正通知书,提出风险早期纠正要求,并持续跟踪评估、督促落实,切实提高风险化解成效。

推动落实各方责任。多次向省上专题汇报金融风险状况,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央行评级结果,共同研究金融风险化解思路措施,凝聚了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合力。

持续加强存款保险宣传

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

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制定印发《20__-20__年甘肃省存款保险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及投保机构依托线上线下各类宣传平台,通过网点定期宣讲、分发宣传海报、走进社区学校乡村、开展知识竞赛、制作宣传动画、歌曲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普及存款保险知识,不断提升了金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政策的认知度。

强化风险应急管理。修订印发全省人民银行系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制作《守护》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演练警示教育片,督促问题投保机构建立健全流动性等重点领域风险应对预案并加强演练,熟悉掌握风险事件应对处置流程,不断提高金融风险应对处置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第4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精选2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存款保险制度(第5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成熟。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存款保险制度(第6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建立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准备,并在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于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制度出台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目前看,《条例》施行三年多来,各方面反应积极正面,制度运行平稳,功能不断拓展,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从各地持续监测情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秩序正常,并未出现制度出台前担心的“存款搬家”或者存款从小银行向大银行集中等情况。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存款人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截至20xx年末,50万元存款保险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这与《条例》出台时的保障水平相比保持稳定。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全额保护覆盖率为99.4%,农村商业银行为99.7%,农村合作银行为99.7%,农村信用社为99.8%,村镇银行为99.2%,民营银行为99.9%。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的保障水平较高,可以对存款人给予充分保护。

  第二,我国存款保险在防范和应对银行挤兑、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方面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部分金融生态脆弱地区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一有“风吹草动”很容易引发存款人恐慌和挤兑。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人权益有了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强了公众信心,提升银行体系稳健性。例如,20xx年8月,某省一家中小银行由于谣传其储户资金无法兑付,导致周边的几家乡镇支行发生挤兑。事件发生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等有关方面迅速行动,共同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加大存款保险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存款保险声明、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在银行网点电子屏滚动播放存款保险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该行所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条例》受到保护。从事后分析看,存款保险宣传对稳定公众情绪和信心起到了积极成效,对缓解挤兑压力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第三,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市场份额稳中有升。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是中小银行发展的重要有利条件,客观上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有利于为之创造一个与大银行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包括大、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衡健康发展。从监测情况看,《条例》施行以来,大、中、小银行存款格局保持稳定,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稳中有升。截至20xx年末,中小银行存款余额比《条例》出台时增长37.3%,存款市场份额比《条例》出台时上升2.1个百分点。

  第四,存款保险为发展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其他改革提供了重要条件。从全球经验看,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经济,要给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社区和三农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还是需要多一些扎根基层和社区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同时,需要在利率定价和产品设计等方面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20xx年5月1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同年10月进一步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20xx年6月,原银监会制定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也顺利出台,设立民营银行由试点转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从这些实践情况看,存款保险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民营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公平竞争,同时,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等机制,及时校正和有序释放风险,可以为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增加基层金融服务有效供给、深化利率市场化解除后顾之忧。

存款保险制度(第7篇)

  一、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的研究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三、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存款保险制度(第8篇)

赋予早期纠正功能

存款保险天然地具有内在动力及时识别和校正风险。银行发生风险和倒闭时,存款保险要及时进行存款偿付,承担风险处置成本。因此,存款保险具有内在的动力追求处置成本最小化,及时识别和校正风险。我国在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时,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强调存款保险不能做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应赋予存款保险必要的风险监测和早期纠正职能,以利于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存款保险与金融监管部门适当分工,各有侧重,共同提升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近两年来已经开展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风险监测核查,初步摸清投保机构风险底数。2016年以来,在做好保费征收与基金管理、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加强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识别,通过评级、核查、评估、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投保机构和有关方面的沟通,及时掌握投保机构运行和风险状况,尽量做到“心中有数”。对个别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按月进行监测和“诊断”,进一步查清、核实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情况。

第二,建立多方合作的风险处置机制。2016年以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与相关地方政府和银监部门的沟通,发挥存款保险风险识别和警示作用,建立“共商共研”工作机制,形成化解风险的合力。例如,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投保机构存在不良贷款率高、资产质量不真实、实际资本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异地设立的村镇银行违规开展业务、风险状况恶化等情况,及时通报各级监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探索开展早期纠正工作,推动风险早处置。2016年底以来,对于风险较高、问题较多的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将相关风险情况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推动其及时采取重组改制、提供资金支持、置换不良资产、税费减免等措施化解风险。对于问题和风险较为突出的村镇银行,及时将相关风险情况通报监管部门和主发起行,要求主发起行通过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调整更换高管人员、实施股权重组等措施化解风险。对于发现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的,依照《条例》要求其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早期纠正措施。截至2018年6月末,已对194家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其中要求补充资本的129家、控制资产增长的40家、控制交易授信的21家、降低杠杆率的10家。

存款保险制度(第9篇)

  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第10篇)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而且充满未知,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监管其全部风险。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终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风险时间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第11篇)

  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和存款保险评级

  为何采取差别费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形成正向激励,采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公平竞争。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公司治理以及评级等因素确定。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快速发展且存在刚性兑付的新特点,针对其经营冒进、不审慎的行为适当提高费率水平,以真实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切实发挥约束和校正风险作用。同时,在统一适用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适当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与发展,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

  为有效配合风险差别费率的实施,人民银行已探索开展存款保险评级。20xx年以来,人民银行根据风险差别费率实施的需要,经过反复测算分析、多轮征求意见,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存款保险评级体系。两年多来,人民银行对全国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风险评级工作,为差别费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评级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采取“一对一”方式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引导其加强整改,降低风险,逐步实现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实施以来,总体运行顺利平稳,初步发挥了对风险的约束和校正作用,是对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比较大的完善。截至2018年9月,累计征收7期保费,基金余额815亿元。各类投保机构普遍反映,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有利于保证公平竞争,奖优罚劣,发挥存款保险的正向激励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第12篇)

  (一)

  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有银行一统天下,而国家又一直对银行实行十分严格的保护政策,鲜有银行破产的现象,即使有个别银行破产倒闭,国家也没有让老百姓吃亏,而且对银行关门事件也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因此存款人对金融企业保持高度的信任感,风险意识也十分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社会各方面情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发展改变了过去银行完全为国家经济服务的局面,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日益成为银行的重要服务对象,在部分地区甚至超过了国有经济而居于优势地位,它们既有一定量的存款,又有相当数量的贷款。

  2.金融改革深化打破了国家银行大一统的局面,出现了形式多样、独立核算的各级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四大国有银行、九大商业银行和众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3.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大幅上升,到1998年上半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4.9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总额的一半以上。在企业存款中,国有企业存款比重大幅下降,非公有制企业存款大幅上升。

  4.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而破产倒闭不仅在理论上为人们所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企业的破产必然要影响到金融企业,银行一旦破产必然要危及存款人的切身利益。

  5.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还要面临国际金融市场的强有力挑战。

  6.商业银行面临资产的软性收回和硬性支付。

  以上情况表明,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领域不仅扩大了,而且其风险程度也加剧了。

  当前,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正逐渐加强,金融意识观念已经改变,客户选择银行已成现实,银行经营中出现任何纰漏都将造成银行在客户心目中的地位下降。金融业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经营主要靠负债来增加资本,自有资本比率低。因此,金融企业的生存严重依赖公众信任,一旦公众对金融企业失去信任,就会发生挤兑,从而引发金融危机。而金融又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和“神经中枢”,一旦引发金融危机,就会导致整个社会货币供应不足,结果使投资锐减,生产和消费不足,市场崩溃,对社会破坏性极大。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存款人对金融企业的信心,在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美国,1929-1933年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经济危机,其中美国最为严重,在金融领域,社会公众对银行失去了信心。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美国货币管理当局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继美国之后,西方国家也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一家银行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几乎可以说就是这家银行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中止对银行的存款保险合同,那就等于宣告了它的破产。

  (三)

  鉴于我国财政的实际情况,我们可选择国家与银行共同出资共同建立存款机构的方式。存款保险是政策性保险,银行是直接受益者,国家也可从中得到稳定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益处,因此双方共同出资是比较合适的。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可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下设机构,成为调控和监督银行业的中央银行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于存款保险费比率的确定,应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即存款保险费比率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相联系,即风险大的金融机构,则存款保险费率要高,反之,则低,存款保险费率以存款额的0.1%-0.2%为宜。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应实行全额保险制度,以达到稳定存款人信心的目的。待实行银行业破产制一段时间后,视存款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再逐步推行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规定对每户存款人的存款保险金额不超过某一限额(这一限额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定),这样可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从而防止金融机构产生“道德风险”。

  在是否参加存款保险问题上,要对所有金融机构一律对待。不论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只要办理吸收存款业务,就要赋予它参加存款保险的权利,这样才能让各类金融机构在平等条件下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第13篇)

  酝酿了长达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局。11月30日,央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如果有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将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存款保险的投保主体是银行,这意味着普通储户并不需要为此负担额外的费用。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我国首创。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始于美国,如今它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XX年金融危机时,制度就曾为拯救美国银行业发挥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市场化金融体系中的主流制度设计。

  50万元存款可得到全额偿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据显示,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所有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须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可能也不会出现损失。

  保费由金融机构承担

  存款保险由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投保存款保险。这个保险并不需要储户掏钱缴保费。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在美国,是根据参保银行的资本和风险评级,适用不同等级的费率来缴保费,经营稳健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只用缴纳较少的保费。之前有中小银行担心费率过高增加财务负担。

  但各金融机构按多少比例缴纳保费,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央行也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存款保险制度(第14篇)

  营养治疗、运动治疗、药物治疗、健康教育和血糖监测是糖尿病的五项综合治疗措施,健康饮食是糖尿病综合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糖尿病的基础治疗。为切实做好糖尿病预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糖尿病的认识,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结合xx市实际,xx市开展了多种形式宣传咨询活动,现将本次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宣传活动的准备工作

  xx市健康教育所及各县市区疾控中心为活动制作了糖尿病防治知识宣传折页、展板等相关宣传品、以“糖尿病教育与预防”为主题的宣传横幅,并对宣传咨询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为本次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活动开展的主要内容

  xx市中心医院民主党派的专家学者和内分泌科联合举行大型义诊、讲座活动。心血管专家田、皮肤科专家邓、内分泌科专家宋,学社泌尿外科专家陈、内分泌科专家张、眼科专家周及民盟神经内科专家毕、无党派人士内分泌科专家步早早来到了会议现场,参加现场会诊、咨询活动。宋、张、步分别做了我国糖尿病治疗现状、糖尿病药物治疗进展、糖尿病微血管合并症诊治进展专题讲座,血液内分泌科护士长刘晨红带领护士免费为糖友测血糖200余次,并免费发放糖尿病健康宣传材料近200份,现场还进行了有奖问答互动活动,参加活动人数近200人,受到了广泛好评。xx区疾控中心根据上级有关通知要求,在辖区的六道西社区开展了现场宣传活动。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咨询义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宣传糖尿病防治知识,尤其注重加强饮食与糖尿病关系的宣传。免费为30多名社区居民测量了血压、血糖。同时,xx区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以“知识讲座”、“宣传义诊”、“利用宣传栏、滚动屏幕刊出有关糖尿病防治核心知识”等形式同步开展了宣传活动。xx市卫生局、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x市中医院、xx市中心医院于20xx年11月14日在xx市中医院、xx市中心医院大厅开展了“健康饮食与糖尿病”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出动医务人员6人,设咨询台2处,标语1幅,同时利用大型电子屏幕反复播放主题标语和预防糖尿病的核心信息,现场解答咨询60余人次,出宣传展板4块,发放预防糖尿病小册子、小折页、66条小挂历、传单等5种以上共800余份,此次活动还结合糖尿病日积极开展了“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我们在行动”和慢病、控烟系列宣传活动。

  此次系列宣传活动共摆放专题展板16块,各种宣传条幅5条,发放各类小册子折页20xx余份;出宣传展板(墙)报4块、设咨询台6处,并解答群众提出的糖尿病防治知识210人次。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9条,免费测量血压、血糖150余人次。

存款保险制度(第15篇)

一、建立存款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各种金融结构竞争日益激烈,这种市场情况的产生就导致了将会有一部分较弱的金融机构面临倒闭风险。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不得不让金融机构开始考虑如何维护自身与存款者的双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的完善。因此在现实条件与客观条件下都应当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隐性的保险制度,在这之中国家承担了对银行的保险责任。对金融机构实施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国家银行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金融退出机构的债户偿还:将个人债务全额赔偿后,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参与退出机构并进行剩余财产清盘。这种做法在极大的层面上保护了广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但是隐性存款保险则会造成银行与人为的双重扭曲,在这种环境下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低效配置,最终导致金融市场的恶性循环。隐性存款保险主要追求的是一种透支状态投资组合,这种组合会使存款人产生相对严重的心理依赖,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助长了高风险投资的发展。近些年根据我国的整体情况来看,金融机构所有倒闭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偿还债务。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国家财政部出资或国家银行再贷款来进行对他人的全额补偿。这种做法是很多金融机构进行恶意经营,有些金融机构利用资金进行不正当交易后造成大量亏损,这时就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恶意吸纳资金;更有甚者有意将机构掏空将资产转移,将公有资金转化为私有资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现今我国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主要是由政府进行强制关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整导致金融机构的关闭过程较为繁琐漫长,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出现状况的金融机构采取更多的方式进行市场退出,这样就可以将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储户收入的一部分,如没有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破产,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极大损害。如果建立了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不足或破产倒闭时,存款人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要赔偿。只有将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维护储户的资金安全才能够提高全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

二、建立存款保险的实际困难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金融机构的市场机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国金融行业特有机制。我国金融行业具有过强的垄断性,既是四大国有银行不进行建立存款保险体系,别家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无论那一家金融机构破产都会造成社会秩序与金融秩序的极大紊乱。存款保险公司不可能对路径不明的资金进行完全赔偿,也无法将大规模的金融机构进行合并,这种情况只能进行资金援助。所以这种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类的金融机构缴入到存款保险制度中,应当按时进行缴纳高额保费,保费将用于提高存款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由于这种方法与公平原则相违背,若进行实施将会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机构对此不满。当金融机构经营惨淡是,由于历史的缘故,一些遗留下的旧的金融体制将会给金融机构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金融问题。各界的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呆账与坏账,银行内部控制机制较为松散,造成一定的经营成本与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局部或全部亏损,这种现象的发生十分普遍。我国目前的很多金融机构都需要大力发展与改造,这种情况下就使这些金融机构不得不按照相应的存款比例进行认缴。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后,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的关系十分复杂,难以进行处理。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整体银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现在正与国际结果,努力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将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关系进行划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复、职能交叉,更有效的贯彻我国的分管管理业务原则。若二者相对独立,既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职能划分,也难免会产生职能交叉的问题,这就容易造成政策与实际操作发生冲突。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服从中央银行管理与监督,那么存款保险机构的建设就将毫无意义,同时中央银行也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为存款保险机构放弃相应的货币政策。目前国际上的实行的基本是统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只是一种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前景。建立一种以风险程度为基础的差额存款保险费率,有助于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整体水平与效率。但是想实现差别费率则有两点问题需要进行考虑:第一,实施差别费率后无法对各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中国市场尚未发展成熟,无法对预期的风险进行一定的较为准确的评估;第二,根据银行的风险实施差别费率后,一旦将差别费率公开后,将会在公众舆论、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下降,使公众不再相信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决定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采用统一费率与差别费率的利弊。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国际上很多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根据经验显示在经济危机或经济贬值时不应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举例说明: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时,若在此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不明智之举,这样一来效果会适得其反,容易加剧系统性金融危机。这种情况下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国内经济较为景气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处于稳步上升阶段,这种大环境下十分有利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近些年银行业的不断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20__年时我国的国有银行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这些国有银行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模式,拥有独立董事会,将公司内部的决策与风控部门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到目前为止,国有银行的改革成效显著,银行的财务状况明显好转,不良信贷率明显下降,资本相对更加充足。同时银监会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监管作用,我国金融法律不断完善,信息更加透明化,银行会计准则不断与国际接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议

我国在实施存款保险政策之前,应当先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行业有着较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应当先进行立法再组建机构等相关程序。届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机构内部工作的落实与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实施。存款保险公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职能部门与检查权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相关工作问题的起草与解决。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会为相关部门组建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同时也在金融体系中确定了存款保险机构、银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责任与权利。一旦在这个运作过程中发生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整体信心,但是这种机构对存款者的心理支持相对有限,如果将储户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础上是万万不可的,银行的信用程度应当建立在稳定经营与安全运作,参与存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这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放松管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广大用户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绝对的安全,使储户对存款毫无担忧这将会使储户的银行的监管相对减弱。金融机构应当对储户进行普及教育,时储户树立安全存款意识,选择稳定发展的金融和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并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组建的存款保险机构不是问题银行的救命稻草,参与投保的银行必须经过相关的信息核实与调查,在必要时也将对一些投保银行取消参保资格。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是使繁多的职能综合化,存款保险公司不仅仅是以一种社会金融保障机构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通过保护参与投保的银行的存款者的利益来进行巩固自身诚信度。现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险机构设置通常是政府独资建设和政府与金融机构合资建设或政府督导民间建设这三种类型。中央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选择实施独资建设将会加重社会经济负担。由民间进行建设有助于减轻国家经济压力,但缺点是不利于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赔偿负担。这种情况下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五、存在问题的存款机构如何处理

面对存在问题的存款机构是应当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根据我国现状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主要由三种类型:第一种,机构的资金链出现问题;第二种,拥有资金无法偿还债务;第三种,资金出现支付困难。存款保险机构在面对这类问题机构时应当坚持以下几种原则:首要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保持市场经济的稳定的前提下要坚持低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处理工作。存款保险机构组织其他投保人进行商议投标的方式进行购买或承担问题存款公司的全部负债,在有需要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进行购买的机构提供一定的援助与支持。这种重组方式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既要交付相应资金又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因此这种公司的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当公司面临接管或关闭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将金融风险降低,但是由于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居民比较缺乏这方面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对于那些普通老百姓而言,钱存在银行就放心这种心理是不正确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不断对外开放。我国应当不断向公众进行金融市场相关知识的宣讲活动。总而言之,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经济稳步上升,如何维护社会经济体系,保护储户利益已经成为舆论的焦点的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主要是稳定储户心理,减少金融行业中发生倒闭等类似事件发生。所以存款保险体系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不能代替其他金融管理机制,而是要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增长。

存款保险制度(第16篇)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1)稳定存款人信心,提升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银行挤兑和银行恐慌,防止存款人盲目挤兑银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中的关键作用,所以银行危机的负外部性对经济体的打击巨大。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问题不会引起存款人的心理恐慌,降低恐慌性挤兑可能性,提升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促进储蓄存款和投资的增长

  商业银行是高负债企业,它大部分的经营、投资活动都需要举债完成,存款作为最主要的负债支持了商业银行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只有储蓄增长才可以推动投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储蓄存款安全,尤其是中小存款客户的资金安全,既降低了商业银行对存款大户的依赖,又能持续稳定的促进投资,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

  (3)为商业银行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小商业银行和大型国有银行的竞争从来不公平,鉴于资产质量、资本充足、风险管理、资金来源、定价能力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创造一个较以往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补偿,所以资金富裕的储蓄客户会将存款分散到多个商业银行以保证所有的资金都安全,否则会损失限额赔偿外的资金,这样无形中为中小商业银行吸取存款创造了便利。

  (4)督促商业银行提升内部精细化管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具体费率将参照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指标来确定,大多数中小商业银行的费率将适用较高保险费率,承担更多的经营成本,因此,商业银行必然全力提升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准确精细计量风险加权资产,适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通过审慎经营优化各项监管指标,从而降低投保费率。

  (5)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奠定了基础

  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动荡,对金融体系有多大的冲击,没有任何模型可以精准计量,为了防止利率市场化短期内冲击经营能力较弱的商业银行,造成银行倒闭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系统危机,挑战社会对利率市场化负面影响的容忍程度,必须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前做好市场信心的稳定工作,预防过大的金融动荡。

  2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道德风险和自律问题

  由于存款保险的存在,存款人会失去监督银行经营的动机,同时增加个人风险偏好。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社会外部监督力量的减弱增强了商业银行参与高风险投资的动机,以高风险投资活动所产生的高收益金融产品来吸引存款客户。经营策略的改变短期会提高银行收益,但是长期会增加整个金融业的风险,扭曲资金配置效率,最终导致股东、债权人的损失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

  (2)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逆向选择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危害来自逆向选择。商业银行根据存款规模及监管评级而非商业银行整体的经营风险程度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贪婪的商业银行投资高风险项目,享受高收益,将损失风险转嫁给其他审慎经营的优质银行,不仅损害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更损害经济社会的竞争公平性。

  (3)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导致外部监管重复或真空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监控商业银行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管理职能。商业银行要面对人民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地方政府等多头监管,如果缺乏有效、清晰的监管职责界定,必然会导致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问题,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重复监管会带给商业银行过多压力,占用资源且使得监管效率低下,商业银行会疲于应付各方监管机构;如果出现监管真空,会让部分过度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忽视监管约束,攫取高额利润,破坏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4)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影响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中小商业银行适用于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率,对于相同的存款总额,中小商业银行必然比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多交存款保费,这无疑增加了其经营成本也不利于公平竞争,最终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中小商业银行在市场上没有定价权,市场份额被压缩,利润下降。

  3结语

  在中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倒闭案例不多,这并非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审慎,而是政府承担了银行倒闭的成本,为了加快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然是必然趋势。综上所述,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如同双刃剑,如何调整经营策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是各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

存款保险制度(第17篇)

  一、相关文献回顾及研究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利还是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支持者(Fama,Diamond,Dybvig)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期间银行挤兑的“不良传播”,进而保护众多小储户的利益;而反对者(Dowd,Park,Kunt&Sobaci)则认为,其会引发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严重打击整个银行体系,并给出证据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的风险暴露水平、系统风险发生概率呈现显著的正向关。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在偏向支持方。KarelsMcClatchey(1999)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信用卡联盟的数据,支持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能够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压力的说法;而Gropp和Vesala在2004年通过欧洲银行的数据再次证明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暴露有加强作用。近年来,我国对于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但总体还是偏向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代替隐性担保制度。李鹏和蔡庆丰(2005)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降低银行系统风险没有必然联系。而李涛(2003)则支持我国适时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以118个国家(地区)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为据。姚志勇(2014)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削减政府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推动中小银行的发展,从而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并为中小企业解决筹资难的问题。刘卫(2014)认为,尽管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银行运营激进、产生道德风险、提高社会融资成本等短期效应,但在长期机制上是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的。它有助于“去地方政府高杠杆化”,削弱了房地产泡沫等金融风险,防范了金融危机的连锁反应,因此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关系

  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是一对矛盾关系。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市场,规范和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并为民营银行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民营银行的出现会在固有的系统存量风险上形成增量风险,对金融环境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前文谈到了民营银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有必要考虑能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激励民营银行,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民营银行的正向激励作用

  提高民营银行信用等级,增强竞争公平性。民营银行在人财物方面不如大型银行成熟,信誉度低,备受冷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犹如撑起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同时囊括了大型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有效地保护了储户的存款。同时,通过监督等手段对民营银行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约束,提升其风险负担能力,有助于民营银行的信用等级逐渐回升。保障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提高民营银行竞争力。14年11月21日,央行宣布降息,将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至1.2倍,市场利率化近在眼前。然而,倘若完全放开利率管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更加严重。银行还会有高息揽存的动机,银行业竞争加剧,系统性风险升高。因此,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退出机制的保驾护航。市场利率化还可使民营银行竞争的灵活度提高,通过差异化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1、存量风险巨大要求设计以防范风险为重

  98年央行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这是至今我国唯一一次银行破产事件。虽源于自身的风险失控但赔偿责任却全部落在央行身上。我国实行的隐性存保制几乎涵盖所有银行,一旦银行破产,央行都推脱不了善后的责任。隐性的存保制会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方面,由于有央行兜底,银行会有更多从事风险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怕银行违背承诺金额而倾向高风险项目,银行因此失去了存款人的约束将产生更多的风险行为。同时激励两方过度冒险,又没有一定的风险化解机制,风险积聚便会越来越严重。而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下滑,存量风险巨大。经济减速期尤为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的下降伴随着的价格泡沫的风险。而08年以来过度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已扩张至27万亿左右,占GDP的47.5%,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流向了房地产相关的或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项目,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冷却,部分中型房地产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问题,其风险最终将传导到银行体系。虽然整个银行体系目前不良贷款率只有1.04%,但考虑风险的滞后性和其是通过表外形式出现逃脱监管,有理由相信我国存在着不小的系统性风险。我国正在错过最合适的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窗口期,存款保险应当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苗头前推出,才能发挥其防范风险的作用。

  2、设计中保险监察、额度、费率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防范系统性风险要求强化保险监察的职能。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有爆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应该把事前监控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有能力识别有问题的银行,并对银行的风险提出相对应的要求。然而如果一味强调降低风险,又会打击银行的积极性。具体来说,保险监察的约束会规范银行的业务开展,抑制其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同时,配合监察活动的调查实施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这种规模效应对于后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十分不利,削弱激励作用,不利于其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中保险额度和超额保险比例尤为重要,过小会使存款保险制度形同虚设,过大又会加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由于民营银行的特殊性质和不利地位,其往往是最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利用保险的,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很有可能产生引狼入室的效果。当前,我国预计将保额定在50万,而有关超额保险的内容仍不得而知。缴纳差别保费能有效约束银行的高风险行为,但也增加其运营成本。特别是如今经济下行,按照13年的行业数据,即便是实行国际上很低的0.04%~0.05%的保费率,也将使得银行的利润增速下降2%~3%,影响是比较显著的。而若实行国际平均的0.08%的保费率,影响更突出。对于新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这种影响更大。缴纳保费占用了银行资产,在增加负债成本的同时又使银行的信贷缩小,从而大大降低利润率,挫伤积极性。从现在透露的消息来说,央行意在建立风险差别费率机制,这也是金融机构的普遍呼声,单一费率不仅仅是不公平的,也将诱发极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民营银行风险系数高,又没有充足的资金,因此差别费率的不利影响在其身上具有放大作用,从而将民营银行制于一个竞争当中的不利地位,削弱激励作用。

  三、对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和健全的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应以防范风险为重。考虑到民营银行的特殊性,国家应实施适当的监察力度,既防范风险,又不打击积极性。在设定保额时应给予一些适当的或是有条件的优惠政策,减少民营银行资金的流失,促进形成科学的资金结构,同时也会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应当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存款人利益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确定保费的平衡点,实行较低的费率和较小的差别,灵活定费,再辅之以及时的风险纠正措施,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同时配套明确的退出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央行将卸下其对各银行的保护责任,市场化的竞争会使得大大小小的银行都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这就亟待一个包含着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处置、破产接管等项目的清晰明确的退出机制与之配套,削弱银行业恐慌,以尽可能少的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减轻其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避免系统性风险。并加强公众思想教育。一,树立风险意识。国家信用一直根深蒂固于国民的观念里,缺乏风险意识。如果存款人没有风险意识,银行也就减少了一个追逐风险的重要约束力,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意义也就丧失了一半。二,树立正确的限额保护概念。只有让民众真正理解了限额保护的意义,才会削弱其偏爱大型银行的倾向,为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发展营造环境。四、结束语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是我国金融改革中极具意义的一步,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有着深远的影响。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壮大也是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带动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将这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地激励和发挥民营银行的作用,降低其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第18篇)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安排,通过存款银行按一定的费率缴纳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缴纳存款保险的银行出现倒闭危机是用存款保险基金来偿付存款人的赔款要求,从而避免银行因挤兑风险而发生倒闭的可能,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里所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向对应的制度安排,都是国家为维护银行业稳定,避免金融风险传导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银行由于挤兑风险而破产导致金融体系链条断裂而引发大规模金融危机的制度安排。而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不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收取向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收取存款保险,而是由政府或者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最后保障,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或者强大的资金实力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以上两种类型的制度安排,其实是由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银行发展规模等决定的。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内容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金融日益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同时金融风险在各国金融联系日益紧密前提下的传播更为迅速,金融动荡加剧。这一制度安排的优点在于依托政府强大的经济实力,避免银行的倒闭风险,是一种稳定可靠的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以国有银行主导的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和我国居民特有的较高的储蓄倾向,银行业吸收存款的负债业务实现了膨胀式的发展。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给央行和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财务负担。其实政府已经预料到了今天这种局面,也在积极准备和筹划相关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的保障机构主要的保障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基本覆盖我国金融机构和基本的币种。能够有效的保护境内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银行金融业的稳定。存款保险的保费来源主要是由投保的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确定有国家提供过得标准费率和根据银行不同而设立不同的适用费,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我国存款保险的偿付实行限额偿付的原则,该限额标准综合了我国的存款规模、存款结构并充分考虑到我国居民存款意愿强等因素综合考虑演算的过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三、我国存款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1.相关配套设施不健全

  相关配套设施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辅助设施,我国这方面设置的缺失会使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联动性,仅靠政府单方面完成规模庞大的制度安排,实施的效率和效果也就不能尽人意。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如央行、财政部以及银监会等的相互配合。

  2.《存款保险条例》内容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有待实践的检验,仍就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完善和补充

  也就是说,相关政策、条例的制定要建立在实际操作的基础上,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更新和完善。

  3.存款保险机构职能不明确

  现有制度没有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具体职能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这一点将有可能使得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走发达国家从复合到综合的旧路,也不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在今后的具体操作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4.存款人和银行机构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缺乏。银行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象,银行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缺乏会使银行在做好应对措施,即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相关的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出现操作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存款银行的作用又使得这一制度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因而这也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急需应对的问题。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的对策

  1.完善相关政策配套设施

  法律方面上,要逐步将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法规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求依靠法律的强制性促进制度的强有力的实施。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职责范围的同时,追求存款保险机构、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和银监会的相互配合,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体系,以求制度的全面和高校运转。

  2.与时俱进更新制度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所以我们要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看成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由于金融市场短期内的千变万化和长期的发展进步,存款保险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的更新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内容,以使其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以充分有效的发挥其保护存款人、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3.发挥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危机处理和破产清算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配置和发挥,可直接将我国相关机构的职能设置为综合监管、危机应对和参与破产的综合机构。这样其职能就与银监会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或有重叠,但更应侧重于对于银行风险控制的监督和管理。

  4.促进金融安全和存款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

  普及金融和存款保险的知识是存款保险制度自上而下,从政府到机构、个人的相关意识提升的有效措施。普及教育过程中要做到机构和个人并举,不能偏移。

存款保险制度(第19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回顾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论述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金融业;存款;保险;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成熟。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存款保险制度(第20篇)

  为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提升全社会对禁毒工作的认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不断开创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根据《--区20__年6月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月系列活动总体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要求,结合辖区禁毒工作实际,制定《--街道20__年禁毒宣传教育月活动工作方案》,从6月1日起在街道全范围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为了高效完成工作任务,成立--街道禁毒宣传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领导张德安任组长,派出所所长张奕元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禁毒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综治办,由综治办主任高建军任主任,具体负责全街道禁毒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工作。

  二、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营造良好环境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普及禁毒知识、警示毒品危害、宣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指引,使人人知晓毒品知识、了解禁毒方针政策、掌握防毒拒毒方法,增强辖区居民防范毒品危害的能力,形成人人关注禁毒、全民参与禁毒斗争的良好氛围,构建起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格局。街道通过悬挂禁毒宣传横幅、禁毒海报、派发禁毒宣传漫画、宣传册、环保袋、禁毒宣传笔、“缉毒圈”游戏等方式来分别向辖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长、学生等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开展村居净毒行动暨禁毒宣传“进社区”。6月4日,街道综治办主任高建军亲自带队,联合区禁毒办、翠湖社区工作站在布心花园二区小广场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此小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6月17日,街道综治办联合区禁毒办、金湖社区工作站到淘金山小区进行一场禁毒宣传教育活动。6月份,要求各社区在辖区的主要干道、路口、地铁口、小区电梯口、社区宣传栏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定期张贴禁毒宣传海报,使禁毒宣传活动覆盖全辖区。二是抓好青少年学生的禁毒预防宣传工作。6月6日上午9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德安亲自带队,组织--派出所所长张奕元、综治办主任高建军以及4名工作人员,参加越通网球场举办20__年深圳市“禁毒杯”第十一届中小学生网球锦标赛,现场参赛学生以及家长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活动。三是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开展禁毒宣传活动。6月26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德安亲自带队组织街道综治办主任高建军、司法所所长杨庆文、以及其他5名工作人员到翠鹏社区开展以“6·26国际禁毒日”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教育宣传活动。

  三、活动有声有色,效果明显

  通过领导的高度重视,多部门联动,多种形式诸多方法的宣传,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不仅增强了辖区群众忧患意识,也让居民认清毒品的严重危害,增强了同毒品斗争到底的信心和决心。

  据统计,此次禁毒宣传教育月活动,共悬挂禁毒横幅12条,海报300多张,发放禁毒宣传资料1万多份,禁毒宣传笔、环保袋等礼品3000多份,受教育人群达5万余人,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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